阅读:2836次
为落实“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慈善宗旨,配合政府扶贫帮困,扶助困难群众,用准用好慈善救助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2、坚持救急、救难、救实;
3、各乡(镇)分会的救助工作,一般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
4、不属本会规定范围内的对象不予救助。
5、本会对救助对象一般只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救助范围 凡本市市民(包括在本市打工的“新乐清人”)中有下列情况的可予救助:
1、孤寡老人、孤儿; 2、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3、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4、特困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大学新生因缴纳学费困难而无法入学;
5、特困户危房改造;
6、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
三、救助标准 1、市慈善总会的救助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除特殊救助外); 2、各乡(镇)慈善分会的救助标准,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总会标准自行制定。
四、救助申请和受理 凡符合救助范围规定的求助者,应由本人向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应按照《乐清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受理。对各乡(镇)要求救助的群众来信、来访,凡已建立乡(镇)慈善分会的,原则上转当地分会调查处理。
对于零星直接来人、来函、来电要求市慈善总会救助的,或者由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单位)商请求助的,市慈善总会经初审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直接予以受理。
凡大病救助者须提供病历证明和当年的住院发票(复印件亦可)。 五、救助款审批和发放
市慈善总会对于救助款的使用,应按理事会通过的年度救助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实施;对于受理的救助申请,市慈善总会要认真调查核实,然后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救助款的发放:一是向本会直接领取;二是委托乡(镇)代为发放;三是上门送达。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凭领款人身份证领取并签名(盖章)。
六、救助监督 1、市慈善总会应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每年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监督; 2、市慈善总会应将救助的情况交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等)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3、各乡镇慈善分会须制定年度救助计划,报市慈善总会备案。市慈善总会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分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4、市慈善总会应制订相关的制度,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永嘉县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永嘉县慈善总会
2008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