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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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三

 

关于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资格获得设计了两条途径,即新的登记,旧的认定。

对于增量:慈善法规定,发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慈善组织,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因此,发起人可以以慈善组织名义申请登记,并在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中确定一种法人类型。

对于存量: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关于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

对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问题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总体要求,两个具体规定,两个特殊规定。

一个总体要求: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它要表达的思想是:慈善组织要把募集来的钱物尽快送达受益人,让这些钱物尽快发挥作用,使之效益最大化;慈善组织要节约开支,管理费用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使之成本最小化。   

具体规定一: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与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精神,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一脉相承:表现在公益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从严精神的要求上;与时俱进:公益支出给了基金会适当的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按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来衡量,也可以按不低于前3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来衡量。

具体规定二:除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从社会组织形式来看,除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还应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及面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5种情况,如果考虑把慈善组织的层级诉求、规模状况、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具体细则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

特殊规定之一:“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给一些情况特殊的基金会留下了生存条件。

特殊规定之二:“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也是有利于慈善组织生存的制度设计,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对单项捐赠财产的规定,不能代替慈善组织每年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的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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